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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到人口高齡化影響,國內長照需求日益增加,為鼓勵廣設長照機構以健全服務體系,財政部已將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、醫療、衛生、學校及長照服務機構等財團法人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許可附設的社區式、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等3類長照機構,納入土地稅法第28條之1所稱之「社會福利事業」,其受贈之土地,得享有免徵土增稅優惠。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,前述長照機構受贈之土地免徵土增稅,須同時符合下列規定:一、私人捐贈。二、供興辦長照機構使用。三、章程載明解散時,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。四、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。該處特別提醒,每年會針對社會福利事業受贈免徵土增稅之土地,辦理檢查作業,是類機構如持續依原設立宗旨及捐贈目的使用,並將土地收益全部用於事業且未變更原核准免徵之要件,就不會被取消之前免徵土增稅的優惠。如尚有任何疑問,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-726-969,將有專人向您說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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